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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学院工会会员活动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13 10:21  

  

贵阳学院工会会员活动支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工总字〔202158)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职工指贵阳学院全体工会会员。

第二章 工会会员活动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工会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文体活动的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开展的慰问支出;用于工会在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第四条 国家规定的重大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根据工会经费实际情况,可向全体教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春节和国庆节每个节日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第五条 教职工生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可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第六条 教职工退休离岗,给予一次性500元的慰问品(金)。

第七条 教职工符合政策的结婚,给予每个会员5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给予每个会员500元的慰问品(金)。

第八条 困难教职工帮扶。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一)对困难职工(按贵阳市民政局规定标准认定)一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因患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当年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2万以上者,补助1000元,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补助500元,年度补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因不可预料和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每年可酌情补助500元至1000元。

第九条 教职工申报特困补助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特困职工要求补助者,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详细证明材料,经本人所在工会小组讨论同意,工会小组长审批后报校工会。

(二)补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校工会研究决定,报工会主席审批。

(三)补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校工会研究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生病住院、去世慰问及会员活动其他支出

第十条 生病住院、去世教职工及亲属慰问费标准:

(一)教职工生病住院,职工所在工会小组应及时向校工会报告,根据常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慰问品(金),同一会员每年慰问不超过两次。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500/次的慰问品(金),生病住院动手术的给予1000/次的慰问品(金)。

(二)教职工去世,职工所在工会小组应及时向校工会报告。给予2000元的慰问品(金)。

(三)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职工所在工会小组应及时向校工会报告。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名义购买花圈,工会代表学校前往慰问,贵阳市以外的地区以唁电的方式进行慰问。直系亲属指工会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继(养)父母。

第十一条 抚恤金、遗属补助由校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工致伤、致残,按劳动法及民政局等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议审定后实施。《贵阳学院工会会员福利及丧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黔工总字〔202158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贵阳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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